关于开展评选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6-14  作者:    浏览次数: 3935  

 
各学院、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7]5号)及沪教委人[2007]42号精神,现将2007年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和表彰名额
    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
    二、评选范围
   在本市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已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同级先进称号的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准予参评,但要从严掌握。全国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类专任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学校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本次评选。
                                                       
    三、评选条件和要求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认真评审,严格把关。各学院、各单位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向教职工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严格评选程序,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推荐人选确定上报前,应予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要通过评选推荐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申报表可在人事处的网页上下载。
    四、工作进程
    1、6月11日,向校长办公会汇报本次评优实施方案;
    2、6月12日,向各学院、各单位布置本次评优工作;
    3、6月20日,各学院、各单位推荐1名候选人,并将上报候选人事迹材料送交人事处(407室,64322250);
    4、6月21日,评优小组确定推荐人选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5、6月22日,公示;
6、6月24日,上报教委。
    五、工作机构
  评优小组组长:阮兴树、陆建非
      组员:傅慧娟、禇劲风、刘晓敏、骆红山、沈爱良
    

                      上海师范大学
                       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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