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预算支出控制的规定(试行稿)

发布日期: 2014-07-30  作者: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浏览次数: 385  


 

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办学方针,根据《市级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学校的支出控制制度。

办公费用

按照部门工作人数确定部门办公费用总定额,其中管理人员办公费用支出人均不高于6000/年,教学、科研业务人员办公费用支出人均不高于2000/年。办公费用实行部门总额控制。

修缮工程

1.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按每平米不高于1000元的修缮标准,在6年内一般不重复装修。装修包括房屋区域内拆除、管道铺设、强弱电系统(包括灯具)、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墙体施工、地面铺设、吊面铺设、门窗安装和卫生洁具。

2.室外修缮工程。同一路段在6年内一般不重复修缮,包括道路修缮、地下管网改造等。

设备添置

1.电脑

单台支出标准:台式电脑支出标准不高于6000/台,笔记本电脑支出标准不高于10000/台。

部门配置标准(不含实验用电脑):

1)管理部门,工作用电脑人均不得超过2台(其中笔记本电脑人均不得超过1台),以部门控制总量。

2)教学科研单位,其中属管理人员的工作用电脑人均不得超过2台,教学科研工作用电脑人均不得超过1.5台,其中笔记本电脑人均不得超过1台。

3)在添置过程中,若预算经费批量一次购买计算机5套以上,则需经归口职能部门论证批准同意后,设备部门才可通过相关程序采购。

4)以同一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仅指“A”与“B”的财政性经费),除特殊情况外,在三年内不得重复购置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

2.打印机

单台支出标准:激光打印机支出标准不高于5000/台,喷墨打印机支出标准不高于2500/台,针式打印机支出标准不高于3000/台。

部门配置标准(不含实验用打印机):

1)管理部门,工作用打印机不得超过1.5台,以部门控制总量。

2)教学科研单位,其中属管理人员的工作用打印机人均不得超过1.5台,教学科研工作用打印机人均不得超过1台。

3)在添置过程中,若预算经费批量一次购买打印机5套以上,则需经归口职能部门论证批准同意后,设备部门才可通过相关程序采购。

4)以同一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仅指“A”与“B”的财政性经费),除特殊情况外,在三年内不得重复购置打印机。

3.复印机

单台支出标准:不高于25000/台。

部门配置标准:除特殊部门外,一般管理部门和科研单位工作用复印机不超过2台,教学单位工作用复印机不超过3台。

4.普通扫描仪

单台支出标准:不高于2000/台。

部门配置标准:除特殊部门外,一般管理部门和科研单位工作用普通扫描仪不超过2台,教学单位工作用普通扫描仪不超过5台。

5.传真机

单台支出标准:不高于2500/台。

部门配置标准:除特殊部门外,一般管理部门和科研单位工作用传真机不超过3台,教学单位工作用传真机不超过10台。

6.碎纸机

单台支出标准:不高于2000/台。

部门配置标准:除特殊部门外,一般管理部门和科研单位工作用碎纸机不超过1台,教学单位工作用碎纸机不超过3台。

7.投影仪

单台支出标准:不高于10000/台。

部门配置标准:除由学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教室、会议室等固定安装的设备外,一般管理部门和科研单位工作用投影仪不超过1台,教学单位工作用投影仪不超过3台。

8.照相机

单台支出标准:高档数码相机不高于25000/台,数码相机不高于4000/台。

部门配置标准:一般管理部门和科研单位工作用照相机不超过2台,特殊部门(如宣传部等)、教学单位工作用照相机不超过5台,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再新增照相机。

9.摄像机

单台支出标准:数码摄像机不高于25000/台。

部门配置标准:一般管理部门和科研单位工作用摄像机1台,特殊部门(如宣传部等)、教学单位工作用摄像机不超过2台(不含实验室用摄像机),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再新增摄像机。

如已经超过上述配置标准的,实施部门间调剂或报废不更新措施。

 

 

                                                        20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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