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财政性经费实行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修订稿)

发布日期: 2014-07-30  作者: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浏览次数: 3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财政性资金的范围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专项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拨入或下达零余额额度的资金。学校涉及的经费主要有:

预算经费,即经费项目编号以A开头的经费。

专款经费,即经费项目编号以B开头的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即经费项目编号以C开头的教委级及以上的纵向科研经费。

其他财政性资金,即除上述经费以外,通过财政下拨的其它资金。

非财政性资金,根据项目的需求,也可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施。

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政府采购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二种模式。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门公布,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具体目录参见每一年度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下是学校经济业务中涉及较多的集中采购目录。

1.电子集市竞价采购目录: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路由器(单价2000元以上)、服务器、磁盘阵列、网络交换机、打印机、复印机(含速印机)、传真机、硒鼓(含粉盒)、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嵌入式分体式空调机、照相机、摄像机、电梯、乘用车、客车(具体目录参见每一年度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中带“★”的目录)。从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竞价采购。

2.电子集市直购目录:复印纸、数据库软件、防病毒软件、以及公务车辆的加油、保险、维修服务等(具体目录参见每一年度上海市财政局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中带“▲”的目录)。实行定点采购,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直购。

3.一般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计算机软件(是指预算金额5000元以上的操作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等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锅炉、数码印刷机(是指集成高速打印、复印、印刷、装订等功能的一体化成套设备)、其他空调机、30万元以上不间断电源、20万元以上医疗器械设备、50万元以上家具用具等。

2)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安装等各类工程。

3)服务:5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包括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包括工程设计、监理、咨询等)、印刷服务、文化艺术服务、体育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合同能源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车辆租赁、空调与电梯的维修和保养、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法律服务、培训服务等服务。

集中采购的详细目录,以财政部门每年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为准。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但以下项目的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即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供应商。

1)货物项目:单项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或年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包括除集中采购目录(含集市采购目录)外的所有货物,如实验材料、办公用品、以及固定资产等货物。

2)工程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内容同上。

3)服务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内容同上。

三、招标的有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般应当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货物: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服务。

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电子集市竞价采购和电子集市直购目录,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上海市财政局的批准。

(二)政府采购的其他招标方式

1.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工程、服务,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三方及以上的招标,由专家进行评审。

2.货比三家(或称询价),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工程、服务,单位组织三方及以上的报价并进行评审

3.单一来源采购,经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相关程序确定为单一来源后,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将单一来源公示7个工作日。

四、进口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进口设备,除鼓励进口设备外,均须有上海市教委认可的中介公司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同意后,报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采购程序。

五、校内实施采购的部门

(一)货物类

1.电子集市竞价采购目录货物,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从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通过议价、反拍、团购方式竞价采购;电子集市直购目录内的货物,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直购。

2.一般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专用设备,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实施采购手续。

3.一般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家具用具,由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手续。

(二)工程类

工程类一般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实施采购手续。

(三)服务类

1.电子集市直购目录内的车辆加油、保险、维修服务,由资产管理处统一从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直购。

2.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包括工程设计、监理、咨询等)、合同能源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车辆租赁、空调与电梯的维修和保养、审计服务等服务,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审计处按其业务管辖实施采购手续。

3.其他服务类项目,如印刷服务、文化艺术服务、体育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会计服务、资产评估、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法律服务、培训服务等,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实施采购手续。

六、附则

1.上级文件若有新的规定,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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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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