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6-05-10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714  


(2016年1月15日第八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师范大学下属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促进二级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师范大学章程》《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师范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二级单位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
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代会相同。二级单位不能以一般的教职工大会来替代教代会的召开。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和本实施细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二级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组织实施好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认真办理和落实代表提案。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应尊重、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通过二级教代会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支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改革发展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以及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审查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四)选举产生本单位民主管理小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五)监督评议本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领导人选;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二级单位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民主管理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关心本单位发展,正确代表教职工利益,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二级教代会届期相同。选举二级教代会代表一般以系、科室以及班组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代表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人推荐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并报二级单位工会。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一般占本单位人数百分之三十左右,但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构成要兼顾各方面的人员,教学单位的一线教师代表和非教学单位的一线教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形下,二级教代会代表资格终止或者撤免:
(一)代表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或由本人书面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的,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代表因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应予撤免。教代会代表的撤免应当经原选区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二级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并报二级单位工会。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提出提案,并对提案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有权对本单位执行和落实二级教代会决议情况进行检查,对行政工作提出询问,向本单位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会议和活动,努力做好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的决议;
(五)负责向所在选区的教职工报告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监督。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届期为五年。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二级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二级教代会。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组成。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的议题和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等,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等。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二级单位应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大会筹备组,负责大会筹备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应设立主席团,在大会期间领导和主持工作。主席团由本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主席团一般于换届时在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二级单位工会提名,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民主协商确定。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教代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三)审议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选举产生若干民主管理小组,对列入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代表提出的重要问题和提案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检查、督促有关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处理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以系、科室、班组为单位组成代表小组,选举产生组长。组长在教代会开会、闭会期间,按照要求组织本组代表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确保本单位教代会的经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全体教代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二级单位工会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级教代会议题应当根据所在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
第二十五条 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团(组)应当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本单位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大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采用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必须获得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各二级单位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各单位应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按规定应当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二级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二级单位工会在二级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小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本单位协商修改;
(五)负责二级教代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工会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全体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教代会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民主管理小组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时,二级单位工会应提前十天向校工会书面报告,并在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情况及相关会议材料报告校工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二级单位”,是指上海师范大学下设二级党组织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校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1年3月30日第七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师范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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