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日期: 2016-05-10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8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的作用,提高党委全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全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负有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的重要职能。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受党委全委会委托,行使党委全委会职权,负责处理党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必要时可以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为: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落实学校党代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和学校党委、纪委换届事宜。
(三)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常委和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批准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校纪委书记和副书记
(四)批准学校党委工作计划以及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重大事项。
(五)批准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办学指导思想和中长期发展目标等。
(六)讨论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七)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党委常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八)听取和审议校纪委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校纪委提交审议的有关事项。
(九)提名推荐学校重要部门负责人拟任人选,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可书面征求学校党委委员的意见。
(十)讨论决定党委常委会提交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 党委全委会的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不担任学校党委委员的校领导、校纪委委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并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邀请部分党代会代表、党员代表以及有关人员列席党委全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六条 党委全委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需要决策,由党委常委会决定临时召开党委全委会。
第七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校党委书记主持会议,校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校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委全委会的议题和有关材料的汇总,负责会议记录和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纪要的编发、会议记录的整理归档、会议议决事项的督办落实等工作。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九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材料由相关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校党委委员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应提前一周通知各位委员和有关与会人员。
第五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党委委员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自觉维护党委的权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应用书面形式表达,但该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研究问题时,要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科学决策。与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分管校领导未到会,一般不研究决定其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对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有重大意见分歧或重大情况未明的,一般应暂缓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学校办公室向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传达。
第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可根据情况做出具体工作部署,并按照校领导分工负责制抓好落实。学校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不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全委会重新审议。
第六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委员要自觉维护党委全委会的威信,对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党委全委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凡研究涉及有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公开的会议内容,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党委全委会讨论的问题、通过的决议,如有必要,可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委全委会授权学校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全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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