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日期: 2016-05-10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6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上海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1. 传达上级组织有关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 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审定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3. 审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4. 审议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5. 审议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方案。
6. 审定或审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和其他协议、学校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教师以及内部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方案、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的校内行政奖励或处分以及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方案等。
7. 讨论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提交涉及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议题或其他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校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出席人员一般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由会议主持人决定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参与有关议题的讨论。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和有关材料的汇总,负责会议记录和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纪要的编发、会议记录的整理归档、会议议决事项的督办落实等工作。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办公室负责议题及相关材料的汇总,校长确定上会议题。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并取得共识。议题确定后,学校办公室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材料分发至与会人员(属保密材料除外)。
第九条 凡学校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各自工作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十条 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事先须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或建议,并与校长进行会前沟通。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实施会前会签制度,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后上会。
第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事先审议的,要先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或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由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填写《校长办公会议题表》,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汇报内容、决策要点及解决方案等,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会前三个工作日报学校办公室(属保密材料除外)。
第五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必须有应出席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分管校领导不能到会时,一般情况下,由其提交的议题缓议。对未列入议题的内容,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必要时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校长应在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十六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而需变更、调整的,应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再次审议。如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当次校长办公会议题而先行实施的事项,应提交下一次会议补议。
第六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问题,应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对相关议题作出决定,与会人员如对校长办公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凡研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讨论过程和会议记录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和公开。学校相关部门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校长办公会原始记录,由校长批准决定。
第七章 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校长签发行政公报。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文件,凡需要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逐步探索行政公报的信息公开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要加强对决定事项的催办督办力度,及时汇总执行情况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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