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学科建设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4-06-05  作者: 傅欣   浏览次数: 5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科建设与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3〕67号)和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的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校各级学科建设和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包括两大类:学科基地类和课题类。
经费来源分两类,一是财政性资金,二是非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通过各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经费;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是指利用学校学科优势承担各类项目而获得的经费。
不属于学科基地类和课题类的项目,应当按照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执行。其他各级各类基地、项目,如没有具体经费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学校是学科建设与科研课题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具体体现为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项目单位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具体管理、财务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管理、内部审计和监察部门监督。
(一)归口职能部门的划分
1.学科基地类归口职能部门
各类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工程中心建设、知识服务平台、智库建设及重大项目的学校配套项目等,归口科技处、社科处。
2. 课题类归口职能部门
(1)本专科课程建设,归口教务处。
(2)研究生课程建设,归口研究生处。
(3)夜大学课程建设,归口继续教育学院。
(4)科研启动费、优秀青年教师类项目、部分人才基金项目,归口人事处。
(5)纵向、横向科研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归口科技处、社科处。
(6)基础教育类项目,归口基础教育发展中心。
(7)内涵建设项目中属于课题制管理的项目以及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预算中涉及科研启动费、科研项目的,归口发展规划与内涵建设办公室。
(8)其他科研项目,暂归口科技处、社科处,若能明确职能部门的,归口相关职能部门。
(二)项目单位监督管理
各二级单位是学科建设与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各项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上述学科基地类和课题类经费,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归口管理下,对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各二级单位应当监督项目预算的细化以及项目的执行进度。
(三)项目负责人具体管理
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财务部门管理和会计核算
在财务管理上,财务处内部设置的科研经费管理人员对项目预算的编制、经费的使用起指导作用,负责对预算编制内容进行有关解释。
在会计核算上,财务处按照项目的预算细目设置会计科目,根据会计科目核算项目经费;按预算细目合理设置预算控制码,控制相关经费的使用。
(五)内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管理
学校内部审计和监察部门是完善和监督经费使用的监管部门,对其要行使审查和监督权,对经费的使用、外拨等情况有权实行监管。
第四条 分级授权审批管理模式
各项目经费从申报、预算、使用到决算的全过程实行以项目负责人、归口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的三级或四级授权控制管理模式,各级管理具体审批权限由归口职能部门制订,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 申报及合同管理
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申报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均实行预算申报管理,由各二级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归口职能部门申报。属于学校部门预算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其申报时间应充分考虑到学校上报上级主管单位的“一上”财政预算时间。未纳入学校“一上”财政预算的项目,下一年度学校不再安排经费。各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非财政资金项目的合同管理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该与对方单位签订业务承揽合同或协议,并报归口职能部门备案。合同或协议须由校长或授权委托的校领导、归口职能部门签署,并使用统一的规范文本。各学院不得擅自签署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 大项目的申报要求
使用财政性资金申报经费超过50万元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学校学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近期学校具体工作计划。
2.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3.有充分的实施依据和较好的预期效益。
4.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相关专家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编制项目申报预算
项目申报时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会议费、差旅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合作单位资质以及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编制项目执行预算
1.项目经费在申报或承揽成功后,应结合实施年度编制经费执行预算,其内容要与申报预算时的口径一致。大额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在职能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充分论证其实施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执行预算。涉及到需学校经费配套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编制预算,在项目经费下达的次年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配套。
2.项目经费的执行预算,分学科基地类和课题类编制。执行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1)学科基地类
教委及以上学科基地:根据项目立项时管理部门或下达部门批准的预算,细化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学科专业建设经费执行预算表》作为执行预算。编制执行预算时,对“科学研究费”栏可设立子课题,但该预算金额不得超过总项目经费的25%。子课题负责人根据预算金额编报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执行预算表》,财务处对各子课题实行单独建账,子课题的管理按照同级别课题的管理执行。
校级预算学科基地:项目负责人在建设期内,根据学校管理办法按照年度编制执行预算。编制预算时,校内研究人员劳务费一般不超过总项目经费的20%,学生助研费、校外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等一般不超过总项目经费的10%;市内差旅费、电信网络费、业务招待费三项费用(以下简称包干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凡在预算中明确列示的,由项目负责人严格按预算执行,预算中没有明确列示的,包干经费不超过总项目经费的15%)。以上几类经费的预算明细需报归口部门备案。
校级预算学科基地一般不再设立子课题和安排出国经费预算。学科基地建设中确需安排出国经费的,需报国际交流处审批,并纳入学校“三公经费”严格管理。
2)课题类
教委及以上纵向课题:教委及以上纵向课题经费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部门或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以项目立项时管理部门或下达部门批准的预算为准。
校级科研课题:校级课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如实编制执行预算。编制预算时,劳务性费用一般不超过总项目经费的30%;包干经费一般不超过总项目经费的30%,或不超过10万元两者中较小的一个来确定。
横向课题:合同书或协议书中有编制预算的按预算执行。对于合同书或协议书中没有编制预算的横向课题,由项目负责人报归口职能部门审批,并按照学校横向经费管理办法管理。即按公用经费、包干经费和劳务费三项经费管理。其中包干经费一般不超过总项目经费的30%或不超过15万元二者中较小的一个;劳务性费用按到款经费总金额实行“累进制”管理(见表一),如需调整劳务性费用的,由项目负责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最高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表一:劳务性费用的控制额度
级数
到款经费额级距
劳务性费用比例
1
到款经费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0%
2
到款经费额在100万元--200万元部分
30%
3
到款经费额超出200万元部分
20%
3.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中间接费用的规定。
1)管理费:教委及以上纵向项目(不含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科研经费总金额的5%编制;横向课题的管理费按照科研经费总金额的8%编制。
2)绩效支出:预算编制中有绩效支出预算要求的,按不高于科研经费总额的5%编制。
4.科研经费的执行预算中涉及固定资产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报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支出,避免重复投入。
5.科研经费的执行预算须报归口职能部门。归口职能部门对编报的执行预算进行必要的审核,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对不符合预算编制规定的预算,应予以退回。
第十条 预算调整
教委及以上项目和校级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并按预算编制时的分级授权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和备案。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报科研归口职能部门备案。重大预算调整事项,还须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规定
项目经费的支出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预算细目合理使用。
第十条 支出内容
项目经费支出内容包括:
1.设备费,指科学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科学研究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科研经费使用中采购的材料应建立出入库、验收制度。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分析以及数据采集等费用。
4.差旅费,指科学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等,具体分为外埠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用。外埠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参照《上海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规定》;市内差旅费是指因公市内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涉及野外考察、野外实验等科研活动所产生的汽油费等将“一事一议”,报归口职能部门审批。
5.会议费,指科学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家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含会议资料、会议场所、会议需支出的合理食宿等费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6.国际合作与交流,指科学研究过程中用于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国际机票、住宿费和境外公杂费,以及外籍专家招待费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7.劳务费,指直接参加课题研究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引进人才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校内人员劳务费支出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发放。
科研经费网上申报的开通需归口职能部门、财务处审批,支出要与项目进展同步。其中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67号)文件规定,研究生助研劳务费发放规定详见《关于科研经费发放研究生助研费的规定(试行)》(附件一)。
8.燃料动力费,指科学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9.专家咨询费,指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所在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0.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学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含图书购置经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包括打印、复印、印刷、制版、照相及书籍购买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出版经费的管理规定详见《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图书出版经费的管理规定》(附件二)。
11.其它费用,是指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12.间接费用,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学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管理规定详见《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实施办法》(附件三)。
13.外协科研经费,指科学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科研需要与外单位合作开展项目,而向外单位划拨的经费。外协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在执行预算中有经费安排,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经学校审批备案,横向课题的外拨经费额度不超过到款经费的30%。外协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详见《上海师范大学外协科研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四)。
14. 校级科研经费、横向课题中的包干经费,是指科学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市内差旅费、电信网络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等支出。包干经费在包干额度内开支,超支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
15.科研经费支出中要求使用公务卡的,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支出禁止条款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基建、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并应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校内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经费分析
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经费使用进行分析;在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要求编制相关报表。
第十绩效评价
学校的归口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可实施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学校将专项审计、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第十条 项目动态管理
项目建设实行动态调整,滚动发展。在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校内的各类检查基础上,对完成情况好的项目予以鼓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项目停拨建设经费,撤消建设任务。
第十条 负责人变更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若调离学校,归口职能部门须明确该项目新的负责人。若确需原项目负责人继续负责该项目的,需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结题、结余管理
第十条 结题时经费管理规定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需在项目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十九条 项目结题管理规定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归口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
第二十条 结余经费管理
校级科研经费实行“当年经费、当年使用”的原则;纵向及横向科研经费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之后,对其结余经费(含项目最后一批拨款经费)可继续使用一年,如仍有结余,学校将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政策的情况下对结余经费进行统筹。统筹经费全部用于学校的科研活动,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管理规定
未通过验收和撤项的项目其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其他条款
本实施细则凡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师范大学学科建设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解释部门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上海师范大学关于科研经费发放研究生助研费的规定(试行)》
附件二:《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图书出版经费的管理规定》
附件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科研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实施办法》
附件四:《上海师范大学外协科研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1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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