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二级学院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 2013-04-22  作者: 傅欣   浏览次数: 4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校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科学发展和依法管理能力,促进学院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并依照上海师范大学章程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校根据有关学科专业设置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任务的二级办学单位。
第三条 学院应遵循教育发展和学校管理规律,以学生发展为本、以育人为中心,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 学院应在学校领导下,建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院长1名,原则上设副院长3-5名,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和学生管理等工作,其中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由学生工作副书记兼任。院长、副院长按照干部任用的规定程序产生。学院可内设办公室、系、所、中心、教研室、公共课程教学部等机构。
第六条 学院根据党员人数的规模建立党委或党总支委员会,设书记1名,根据学院规模和需要设副书记1-2名,负责教职工和学生的党建、思想政治等工作。按照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设立教职工和学生党支部。
第七条 学院建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性组织。各委员会分别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发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负有指导或评估、咨询的职能。条件成熟的学院,在理顺各类学术性组织功能职责的基础上,经由学校批准,可设立教授委员会。
第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发挥师生员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院具有以下主要职责和权限,并接受学校的领导、监督、考核与评估。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落实执行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学校规划,制定并落实学院发展规划。
(二)负责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开展工作。
(三)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育教学任务。制定与实施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负责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推进教学改革,落实教学质量的保障措施。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负责实施本院各类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实施学生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奖励、处分和就业等工作。
(四)根据学校规划,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技推广工作。
(五)负责学院的人事人才工作。根据学校计划,决定学院的岗位设置、人才引进、院聘岗位的聘任和考核、校聘岗位的推荐与基础考核。安排所属教师境内外的访学、培训和进修等。根据学校规定,决定学院教职工的奖惩等事宜。
(六)经学校批准,负责对外合作办学、开展社会服务、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七)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学校规定,严格按照财务预算,负责对学校下达的各类办学经费进行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八)对学校配置的办公用房、教学科研设施、家具等固定资产,负有按学校规定进行使用、管理、维修的责任,并服从学校的调配。
(九)负责落实学校部署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四章责任分工
第十条 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学院党委(党总支)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等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行政班子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之间既要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形成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党委(党总支)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征求院长的意见,同时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院长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征求党委(党总支)书记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支持学院党委(党总支)开展工作。
第五章议事与决策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要规范权力运行,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党政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组成。涉及学院党务工作中重大事项的讨论,由书记主持。涉及学院行政工作中重大事项的讨论,由院长主持。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院工会主席应参与讨论决定。根据需要,可邀请学院相关人员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二)涉及学院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等重要人事的任免。
(三)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大型活动的安排。
(四)未列入预算的经费支出和单笔超过学院规定个人批准权限的大额度资金的支出。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程由学院参照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
第十四条 学院的各项重大事项在提交议事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广泛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党的建设的相关事项,决策前应由党委(党总支)会议审议并形成初步意见;涉及学院学术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由相关学术性组织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力。
第十六条 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
第六章学术与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是学院学术管理组织,履行学院的相关学术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
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与咨询机构。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具体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学院院长为委员;学院党政领导担任委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院下属的系、所、中心或教研室等推荐,经协商或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学校备案。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建设;
(二)审议和推荐上报重大重要科研项目和学术奖项;
(三)审核和认定申报或引进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研学术水平;
(四)审议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对人才建设提出建议;
(五)选拔和推荐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六)审议和推荐新增学位点、学科专业、研究基地等;
(七)受理学术争议并提出意见,指导和促进学术道德建设。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学位评定和授予等工作的审议机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具体规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任委员,其他委员候选人由学院系、所、中心或教研室等推荐,通过协商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学校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条件,审定培养方案,审核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初步意见。
(二)负责研究生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相关事项。
(四)提出撤销违反规定的已获学位者学位的建议。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机构和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具体规定,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由院长担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其他委员候选人由系、所、中心或教研室等推荐,经协商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并报学校备案。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改革方案,对教改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并指导和督促教改方案的执行;
(二)指导和审议学院的各专业的专业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三)提出制(修)订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建议,督促教学计划的执行;
(四)制定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五)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学院教代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相应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建立相应的机制,鼓励师生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成员在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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