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7月修订)

发布日期: 2017-02-23  作者: 仰乔 胡   浏览次数: 138  


 

 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6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学生中部分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当代大学生自立自强的观念和能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学历在读的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和研究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机构,即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合作银行。
    第四条 我校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机构为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集中向贷款人推荐经审定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为借款申请人;与银行合作,组织学生办理各种贷款申请手续和还款确认手续;参与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协调工作,组织贷款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有关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纳入银行的日常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我校在读的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七)能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及银行所需的相关资料;
(八)未申请当学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九)学校和银行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
    第九条 我校和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一学年办理一次,学生须在学校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向校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工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将不能再申请本年度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年发放的方式。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二)本人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四)通过学校审核的《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五)经办银行借记卡(用于毕业后还款)。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研工部)在审查该生的有关材料和档案后,将为符合条件的学生统一向银行推荐及见证。
    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如实、完整、清楚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经初审无误后,将上述资料送至有关受理银行审核。
 第五章 贷款申请初审
    第十六条 学校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学校对申请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完成贷款申请书的确认盖章,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连同其他申请材料提交银行。
第六章 贷款申请的审批
    第十八条 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第十九条 银行在规定的总贷款额度内满足在我校就读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学生的贷款需求。
    第二十条 银行在审查结束后,对审查合格者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递交我校。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 银行将通过审核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的款项划入学校指定的帐号。
    第二十二条 银行可向学校了解贷款的发放与使用情况。
第八章 贷款的期限、展期、利率和贴息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离校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及罚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当月恢复贴息。
    第二十五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应及时向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由银行审查后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的贴息,仍由学校按在校生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没有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九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将及时通知银行。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十章 贷款本金偿还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组织借款学生制定还款计划,并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须将毕业后的去向告知银行,做好毕业生还款确认手续。借款学生必须对自己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第三十二条 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四条 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十一章 违约学生公布
    第三十五条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贷款进入还款期后,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及违反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的借款学生。对违约学生银行可在违约情况发生后,将违约学生的信息提供给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海市政府授权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机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研工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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