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经费内部转账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 2014-03-25  作者: 高琦   浏览次数: 4973  


 

 

根据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文件的精神,为准确反映会计核算信息,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校内经费内部转账作如下规定。

一、 内部转账是指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由于发生经济业务往来而需要划转相应经费的事项。

二、办理内部转账的规定

1.办理内部转账,应当是已经发生费用的经济业务;

2.办理内部转账需要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内部转账单”或“批量内部转账汇总表”,经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注明转出转入项目编码和详细转账事由,并附已经发生费用的结算清单或实际已列支出的明细清单。

3. 批量转账的需填写批量汇总审批表,并将邮件发至财务处邮箱。

   三、可以办理内部转账的业务范围

1.涉及经营收入的内部转账(即转入以H开头的项目)

     1)向接待中心、国教中心、迎宾楼、桃李居等单位结算餐费、住宿费;

2)向会议中心结算会场费;

3)向文摘转入的编辑服务费。

    办理该类业务转账时,须由转入单位提供详细的结算清单,且相关费用已经发生,各单位不能向有关单位预付费用。

2.涉及需经费分成的内部转账(即转入以D-0901开头的项目)

      1)实验室测试费收入

      2)服务性收入

    办理该类业务转账时,须由转入单位提供转账经费的事由和费用的结算标准,通过“其他商品与服务支出”科目核算。该经费划转后,每半年按照确定的分配办法将分配的经费下达到相关单位。

    3.涉及各学院、单位间经济业务往来的内部转账

   1)各单位因聘用人才派遣人员,而向人事处划转相应的工资、社保费、加班费、津贴费等,内部转账时应附相关人员的费用清单,转账时使用同一经济分类科目。

   2)因校内举行评比等原因,需向校内各单位划转各种奖励经费,内部转账时应附奖励费用的清单,转账时使用同一经济分类科目。

   3)因经费的归口管理,各单位向经费归口部门结转垫付的经费,内部转账时应当附已经垫付费用的详细记录或结算单,未发生的费用不能预先结转。

四、不予办理内部转账的业务

   1.经费归口部门因分派任务或经费分解,向各单位结转经费的,应当设立子项目,并指定子项目负责人,不予内部转账。经费归口部门的负责人对设立的子项目经费具有监管的责任。

   2.由学工部、研工部承担的学生勤工助学、三助费等,由学工部、研工部统一制作清单,通过网上薪资平台提交财务处统一发放,该类经费不予办理内部转账。

   3.各单位间发生的零星经济业务往来,一般应当在承担经费的项目中直接报销列支,不通过内部转账办理。

五、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441日起实施。

 

财务处

201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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