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工周转房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10-05-05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 33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工周转房的管理,切实有效解决引进人才、新进校青年教职工的短期住房困难,努力营造安居乐教的和谐环境,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工周转房是指学校用于解决引进人才、新进校青年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各类用房, 包括原教工集体宿舍及教师公寓等。
第三条        学校对教工周转房实行统一管理,教工周转房的租金与市场价接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是教工周转房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职责为负责全面规划和推进教工周转房的管理改革,研究与制订有关的管理制度,讨论和审核教工周转房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和检查教工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资产处、人事处、财务处、校工会、校纪委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学院代表参加。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教工周转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教工周转房的准入手续。教工周转房的日常管理采用物业管理模式,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相关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发包合同,并负责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租住教工周转房的对象与期限
第六条 租住教工周转房的对象
1、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各类引进人员;
2、家庭基础不在上海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在编在岗新进校青年教职工;
3、家住上海远郊且交通不便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租房的,须报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4、学生工作辅导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租用期限
1、    享受引进人才政策的教职工,租住期限为半年。
2、    其他教职工租住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租住教工周转房的房型标准与房源
第八条 租住房型标准与房源
1、 正教授以二室一厅为标准,副教授及具有博士学位(含博士后)的人员以一室户为标准,具有硕士及其他人员均以一室户的1/2为标准。
2、 徐汇校区:桂林路70弄上师大新村201号、202号、教师公寓、第九宿舍、第十宿舍、第十一宿舍;桂林路100号东一宿舍。
奉贤校区:新院村,教工楼。
第五章 教工周转房租金标准
第九条 租金标准的确定
教工周转房领导小组参照周转房所在地区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每年五月份核定一次,向全校公布,并于当年71日起执行。
:租金具体标准按房屋租赁市场的评估价为核定依据)
第六章   关于租房补贴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租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1、租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本条例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租住教工周转房的对象。
2、家庭双方或者其中之一已经享受过国家住房优惠政策、房改房、房改补贴的教职工,不再享受租房补贴。若家庭双方均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以职称或职务高的一方享受补贴。
 
第十一条 租房补贴标准
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租房补贴标准为教职工所租住教工周转房租金的2/3,教职工个人承担租金的1/3。在校内房源不够的情况下,正教授以相应校区二室一厅为参照予以补贴;副教授及具有博士学位(含博士后)的人员以相应校区一室为参照予以补贴;具有硕士及其他人员均以相应校区一室的1/2为参照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正在享受《上海师范大学新进校教职工租房补贴办法》(校发20031号)的教职工,其享受租房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余下的月数可按原标准享受补贴。
 
第七章 教工周转房租金缴付及补贴方式
第十三条教工周转房租金的缴付方式
租住学校教工周转房,一律以本条例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房租,采用一房一价,全额支付。房租由财务处根据《上海师范大学教工周转房租用协议》的约定,统一从承租人个人每月工资中代扣。对符合房租补贴条件且批准住宿的人员,学校按房租的2/3给予补贴,按月在工资中发放,直到租用期满为止。
第十四条 超期房屋使用费的计算
超过规定期限继续居住在学校教工周转房和对其他不符合条件继续占用教工周转房的,自超过之日起3个月内,学校将以120%的租金标准按协议约定代扣房屋使用费;自超过3个月开始,以150%的租金标准按协议约定代扣房屋使用费;自超过6个月开始,以200%的租金标准按协议约定代扣房屋使用费。
第八章            教工周转房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租房手续
申请入住教工周转房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资产管理处凭人事处审核单,开具入住通知书,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到周转房所在校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租房协议,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签约要求
租住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协议期满,租住关系终止。租住人必须在每年四月份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逾期未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者,将按本条例十四条处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不在教工周转房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2、不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准违章搭建;
3、不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房间、床位等;
4、不隐瞒本人家庭住房情况;
5、必须保持室内原配件的完好性,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6、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等。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承租人,学校将收回所住房屋,停发租房补贴,并视情节轻重,扣发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退房规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必须办理退房手续。
1、按照协议,租用期满的;
2、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
3、家庭住房变化后,经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确认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5、被外单位借用的;
6、已经取得购房补贴的;
7、其他属于应当退房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教工周转房中原租住人员的有关规定
在教工周转房中原租住的所有人员,若需继续租住的,自本条例出台之日起必须按本条例规定重新提出租住申请,在重新签订协议后,方可继续租住。对于不履行上述手续者,学校将作强占教工周转房处理。
对强占教工周转房者的处理:
1、将其姓名以一定的形式在校园网上公布;
2、按《教工周转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实施;
3、当年考核不合格。
第九章   房租的结算和使用
第二十条 房租的结算和使用
财务处对收取的租金,每年结算一次,将年收取租金总额的80%款项归入房改基金,20%款项用于对教工周转房的管理、家具配备和维修等。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于200841日起正式实施。学校原制订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即日起终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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