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若干内容的解释(二)

发布日期: 2010-05-04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 2152  


为正确适用《上海师范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上海师范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若干内容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结合04、05年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实施办法》若干内容作解释如下。
一、《实施办法》生效期问题
《实施办法》生效日为2000年1月1日,即从生效日起对购房补贴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等,一律按《实施办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执行。
二、购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对象问题
属上海师范大学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缺标的在职及退休人员。
三、购房补贴的申请和发放问题
(一)申请人负有诚实、充分、积极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全,暂缓受理;
(二)退休人员无论购房与否,当年退休,次年申请。其购房补贴视学校财力,按退休年份轮候,一次性发放;
(三)属受理对象的故世人员无论购房与否,其购房补贴,即时申请,即时发放。
四、“现住房”界定问题
(一)“现住房”系区别于个人出全资购买市场价商品住房的特定概念;
(二)凡从单位、有关部门或其它渠道分配、安置、获得的实物住房和宅基地(产权、租赁权、居住权、使用权)或住房货币补贴(偿)谓“现住房”。如租赁公房、无偿分房、福利性的有偿分房、公款补贴购房、集(借)资建房、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出售公房、货币形态的住房补贴、动拆迁的应安置的实物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各种奖励住房以及市区、城镇和农村的自建私房、祖传私房和宅基地等。
(三)凡以教工及其配偶的名义获得的“现住房”,无论之后租赁人、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变更、过户为亲属或他人,均应认定为教工及其配偶的“现住房”。
(四)个人出全资购买的市场价商品住房以及有偿分房、补贴代购、集(借)资建房中个人出全资按市场价获得的超面积部分和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
住房时支付过超面积市场价部分的面积不属于“现住房”范畴。
五、“老教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和“新人”个人住房面积标准的核定问题
(一)“老教工”以家庭为单位核定家庭住房面积标准。
1“老教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封顶额的核定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其中“按月制老教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的核定,以2003年12月31日之后的第一次职称(级)晋升或其它影响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发生变动的状况计算封顶额;
2“按月制老教工”亦可选择“平均制”,但须按“平均制”的规定执
行。
(二)“新人”以个人为单位核定个人住房面积标准(即1/2家庭住房面积标准),个人住房面积标准随导致个人住房面积标准增加的情况的发生而相应变动;
六、引进人员的住房补贴问题
学校已以货币形式安置住房的引进人员,根据《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
规定,以引进时家庭住房面积达标认定。
引进人员分为“老教工”和“新人”两种类型。
(一)、属“老教工”类型者的面积增量计算办法:
1在2003年12月31日(含)之前,如职称(级)晋升,可申请因职称(级)晋升而导致的家庭住房面积标准的增量;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增量=晋升职称(级)的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引进时职称(级)的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引进时如以实物住房安置,则以房屋实际面积计算。);
2属“老教工”类型者的家庭面积增量补贴按“平均制”办法发放;
(二)、属“新人”者,引进以后如职称(级)晋升,则可申请个人住房面积标准增量补贴。该增量补贴按“按月制”办法发放。
(三)引进时人事处与引进人员的协议中如对住房补贴有专门约定的则按约定办理。
(四)、引进时为博士而无职称(级)者,以与“中级职称”同档次认定。
七、凡本校事业编制人员与“新人”组成家庭,双方均以个人为单位核定个人住房面积标准。如系“老教工”者,则以个人住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的面积之差计算个人住房面积缺标数,以个人补贴工龄计算补贴单价。废除《解释(一)》第九条第三项。
八、本解释已提请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正式生效。本解释所涉内容以本解释为准,解释权属校房改领导小组。
 
 
上海师范大学
 

版权所有@上海师范大学

沪ICP备05052062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