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0-05-04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 2965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在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目标指导下,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老政策衔接”﹑“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等原则,考虑我校近几年“补贴代购”﹑“有偿分房”政策的连续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各类人员家庭住房面积标准
第一条. 在职和1997年1月1日(含)以后退休人员家庭住房面积标准:
职    级
(称)、
技   术
等 级、
工   龄
局级、
 
正高
正处、
 
副高
副处
技师、30年(含)以上工龄
正科、中级、25年(含)以上工龄
高级技工、20年(含)以上工龄
副科、15年(含)以上工龄
中级技工、10年(含)以上工龄
其他
面 积
标 准
110
90
80
75
70
65
60
55
50
 注:具有两种以上面积标准者,可按“就高”原则优选。
    第二条.1996年12月31日(含)以前退休人员家庭住房面积标准。
职级(称)技术等级
局级、
正高
正处、
副高
副处、
技师
 
正科、中级、
高级技工
 
 
副科、初级、
中级技工
 
其他
面积标准
86
76
68
60
54
50
 注: 正科、中级职称、高级技工及以下人员,若购房补贴工龄达30年(含)以上,其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另加4m2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系徐汇校区在编人员(在职或退休),谓徐汇校区双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双职工家庭)。双职工家庭可按“就高”原则确定其中一人为申请人,其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另加5m2
        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职务的,参照原在部队时的职务享受住房标准:
第四条.单身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一、界定。以下情况为单身人员:
     (一)无婚姻史者;
     (二)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户口簿内除了本人户口外,无上
代或下一代直系亲属户口者;
        二、面积标准。
     (一)大龄无婚姻史者,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 周岁其住房面积标准可任选一种。
        1.要求全额计算,则非房主户者,需按住处人均面积认定现住房面积;
        2.要求按2/3计算,则非房主户者的现住房面积免于认定。
     (二)年满35周岁以上,或副处(含)、副高(含)以
上职级(称)者的住房面积标准按2/3计算;其他情况者的住房面积标准按1/2计算。
        三、年龄按购房补贴兑用年份减出生年份计算。
第二章 购房补贴的计算公式和兑用规定
第五条.1999年(含)以前进校工作人员的购房补贴采用一次核定,一次兑用方式。
     购房补贴额=职工家庭缺标面积乘面积补贴单价
     其中:职工家庭缺标面积=职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减职工家庭现住房面积
     单职工面积补贴单价=面积补贴基价1250元/m2加工龄补贴单价
     双职工面积补贴单价=面积补贴基价1250元/m2加夫妻双方工龄补贴单价
     工龄补贴单价=15元/m2/年乘补贴工龄
补贴工龄=1999减参加正式工作年份(在职)
或退休年份减参加正式工作年份(退休)
第六条.2000年起进校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购房补贴,自试用期届满聘为正式教工后的次月起,采用按月记账,购房时兑用方式。月购房补贴额=公积金扣交工资基数×25%。如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自终止日起停发购房补贴,其账户余额仍可在购房时兑用。
第三章 现住房面积认定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凡由学校分房或由学校协同有关单位分房者以学校记录的个人住房档案为依据,再视以后住房变迁状况认定。
第八条.申请人和配偶作为家庭整体,如户口不在同一居处的,其家庭现住房应合并计算认定。
第九条.房主户的现住房面积认定:
        一、申请人或配偶为现住房房主(产权人或承租人)者,谓房主户。
        二、产权房凭“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认定;
        三、产权如系直系亲属“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亦按该房总
面积认定;
        四、产权如系非直系亲属“按份共有”,则根据产权证记载的份数认定;
          五、产权如系非直系亲属“共同共有”,则按“共有人”的平均份数认定。
        六、租赁房凭“租用公房凭证”认定。
     (一)如系“可售公房”,则需凭物业管理部门开具的勘丈面积认定;
     (二)如系“不可售公房”,则按市府公布的“建筑面积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认定。
《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换算系数表》
房屋类型
公寓
独立式
住宅
新里
高层工房(成套)
多层工房(成套)
多层工房(不成套)
旧里
非改居
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54
 
第十条.非房主户的现住房面积认定。
        一、申请人或配偶非现住房房主(产权人或承租人)者谓非房主户。
        二、按申请人家庭现居处的户口人均面积的份数认定。
        即:
                                   现居处总面积
           非房主户现住房面积=────────乘申请人小家庭户口数
                              现居处总户口数
第十一条.非房主户的单身人员,其现住房面积免予认定。
第十二条.现住部队市区住房者,分两种情况认定。
一、住在部队家属区(可售房),按现住房面积认定;
        二、住在部队营区内(不可售房),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免予认定。
     有部队出具的此房属部队营区内之不可售住房证明。本人愿意退还(或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必须退还),并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须由部队营房部门盖章确认。)但购房补贴款按暂借款处理,在拿到新房钥匙后6个月内,将原住房退还部队(在此6个月内,租赁卡由校职能部门保管,待退房时一同前往办理退房手续);办完退房手续后将暂借款充抵。
第十三条.现住房如属动拆迁实物安置房或货币安置所购房者,可凭“动拆迁安置协议书”上载明的应安置面积加上由家庭成员所属单位或其他以公款补贴参建的超面积部分认定。全部自费参建的超面积部分免予认定。
第十四条.自建私房或祖传私房按现面积的1/2认定。
第十五条.通过市场,以市场价置换的住房,可凭“住房差价置换协议书”上载明的置换前的原住房认定。
第十六条.参加学校参建,补贴代购,有偿分房,其当时的自费超面积部分免予认定(不含福利分房超面积),公费补贴超面积部分应予认定。
第十七条.离婚后迁让原住房者,原住房如系学校所分,则仍按学校档案记录认定;如非学校所分,则按原住房的1/2面积认定。
第十八条.属单位分配的地处外地及上海郊县的住房按面积的1/2认定。
第十九条.学校已以货币形式安置住房的引进人员,目前按面积达标户认定。
第四章 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的对象及条件
第二十条.受理申请的对象。
 一、现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在编的在职和退休人员。
 二、下列人员暂不予受理申请:
     (一)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受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后未满两年者;立案审查期间者;
     (二)逾期不退交应交住房,侵占公房、宿舍,违章拆搭建,又不听劝阻,拒不改正者;
     (三)已取得国(境)外永久居住资格(绿卡)的出国(境)人员。
 三、下列人员暂缓受理申请:
 现住房属动拆迁范围,户口已冻结者,俟动拆迁后,可凭“动拆迁协议书”,补办申请购房补贴手续。
第五章      购房补贴的申请、调查、审核、兑用、管理的
程序、组织分工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者,在规定的轮侯时间内,到房产处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的证件、资料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调查审核。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的分工,对申请人的申请表格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核盖公私两章,最后由房产处汇总。在接受群众监督和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核定申请人购房补贴额,并在适当专栏张榜公布。由房产处开具一式三联的“购房补贴审核单”。其中第一联留房产处;第二联交财务处;第三联给申请人执存备用。购房补贴核定之后如因职级(称)﹑工龄﹑年龄,婚姻状况变动而导致面积标准增加者,可在兑用购房补贴的同时申请增量补贴。
第二十三条.兑用。
      一﹑购房补贴的兑用,学校视财力实行轮侯制度。凡购买学校开发购建的住宅者优先;
 二、个人兑用时需凭“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房产处收缴“购房合同”复印件归档后,在“购房补贴审核单”第三联上核盖准用章。
 三、个人凭“购房合同”原件,已核盖准用章的“购房补贴审核单”第三联到财务处办理兑取手续。 财务处在核销“购房补贴审核单”第三联,并予收缴归档后,开发转帐支票。
    第二十四条.管理。
     一、购房补贴款只能在购买自住房时兑用,不得转让,不计利息
二、退休教工不打算购买住房而要求提现,可采用轮候办法,但个人所得税自理。
三、校龄未满十年的人员在兑用购房补贴款时需与房产处签订“兑用购房补贴协议书”,兑用人承诺除组织调动外,至少为学校服务满十年,否则按违约处理,兑取人需向学校退还已兑用的未满十年部分的购房补贴款。(按十年平均数计算年补贴额)
四、凡向学校借用住房或集体宿舍床位者在兑用购房补贴时必须归还所借的住房或床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对本人或配偶的住房情况必须如实申报。隐瞒作假﹑妨碍调查则不予受理申请,或取消其补贴资格。已兑用的必须悉数退赔,未兑用的注销作废。
第二十六条.调查审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帮助申请人骗取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补贴资格,已兑用的悉数退赔,未兑用的注销作废。
第二十七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学校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述人员中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指住房面积为建筑面积;所指职级(称)、技术等级、婚姻、家庭、户口、工龄、住房状况认定时效日为99年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徐汇校区。其他校区及经费独立核拨的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经校党委批准,报市教委核准后由校长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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