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市内差旅费报销规定

发布日期: 2009-06-05  作者: 财务处   浏览次数: 4766  


 

    随着近几年学校的快速发展,学校各部门对外联系工作越来越频繁,发生市内差旅费是日常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经济事项。上海市政府为方便市民出行,在上海市政府实事工程中颁发了“上海公共交通卡”(以下简称“公交卡”),其覆盖了全上海的各类交通系统。为方便师生员工通过公交卡办理市内差旅费的报销事项,制定如下规定。
    1、各学院、各部门因公需市内出差,可预先使用相关经费购置上海市政府实事工程的公共交通卡。购买数量和金额,可根据各学院、部门的发生市内出差的情况,按照分级授权控制的经费审批规定,集体讨论决定。
    2、各学院、部门应建立公交卡报销、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设立“公交卡管理登记簿”和“公交卡使用登记簿”(具体格式附后)。
    3、各学院、部门应有财务员办理公交卡报销业务,并可根据相关单位发生市内出差的频繁情况,由各系、教研室、科室、办公室等相关人员作为日常保管者,向财务员申领公共卡,在“公交卡管理登记簿”上记录申领相关内容,并明确其保管责任。
    4、师生员工因公市内出差,可事先向相关保管人员领取公共交通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公交卡和发生的出租车、公交车等市内差旅费票据交保管人员,在出租车发票等相关票据背面写明市内出差事由和路线,并在“公交卡使用登记簿”中记录市内出差的相关内容。收回的出租车、公交车等市内差旅费票据,由各部门按照档案管理办法保管五年,销毁时应经负责人同意。
    5、公交卡保管人应注意交通卡的余额,在余额即将不足时,通过财务员向经费审批人申请补足余额,并以充值时取得的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办理公交卡充值时,经费审批人员应检查“公交卡使用登记簿”使用情况,符合本规定的,可办理公交卡充值业务。
    6、公交卡所在部门的经费审批人为公交卡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公交卡管理登记簿”和“公交卡使用登记簿”,以监控公交卡的使用情况。“公交卡管理登记簿”和“公交卡使用登记簿”参照会计账册的保存期限,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永久保存。
    7、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定期到各学院、部处检查公交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8、实行通过公交卡办理市内出差业务的单位,一般不再另行报销出租车、公交车等市内差旅费。特殊情况经财务处相关人员批准同意后可办理报销市内差旅费。
    9、未通过各学院、各部门的公交卡办理市内出差业务,按照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其报销必须详细填写“市内出差报销单”,写明每次行程的具体路线和金额。
    10、本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试行。
    11、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200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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