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5-10-29  作者: xgb   浏览次数: 188  


上海师范大学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为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我校对国家学费减免款项的管理和使用,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减免对象

减免对象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一年级新生,家庭经济确实有特殊困难的本专科大二及以上学生也可申请。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当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三、减免标准

1.孤儿、烈士子女,减免学费3000元。

2.当学年学费1万及以上的,减免学费2000元。

3.当学年学费低于1万的,减免学费1500元。

4.当学年已获得学校和社会各项资助总额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原则上不再给予学费减免。如确有特殊困难,可适当予以照顾。

四、评审程序

1.通知发放:每年11月,学生工作部(处)发布工作通知。

2.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3.学院初审: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4.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拟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学费减免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

5.全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学费减免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发放与监督

1.学生工作部(处)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发放学费减免款项。学费减免款项首先用于抵扣受助学生学费,学费已缴清的将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学生的平安银行卡。

2.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资助资格。

3.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一学年内通过“上海志愿者网注册完成20小时公益时间,或至少参加20小时慈善义工等志愿者活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方可申请下一学年资助项目;如未完成,将取消其今后的资助资格。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工作部(处)。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56


版权所有@上海师范大学

沪ICP备05052062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