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师范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05-09-06  作者: 财务处   浏览次数: 25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已批准同意我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我校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的教财[2005]10号等文件的规定,特对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我校从2000年起实行学分制,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每学年的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物价局核准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不含重新选修学分所支付的学费),并按每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后,我校不会通过学分制收费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若培养计划学分不满160个学分的,毕业时进行结算,退还多收学费。若学生超培养计划选课,按其所选学分进行收取学费。
    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其重新选修该课程所支付的学费标准按下列所述的“对应每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其标准是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核准的专业年学费标准确定的。
    1、一般专业:物价局核准每学年收费标准50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标准为125元(计算公式为5000元×4年÷160学分)。
    2、高职:物价局核准每学年收费标准75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标准为187.5元(计算公式为7500元×4年÷160学分)。
    3、艺术类专业:物价局核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0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标准为250元(计算公式为10000元×4年÷160学分)。
    4、中法、中美合作项目(欧洲与文化商务学院、犹他科技学院共六个中外合作专业):物价局核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20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标准为300元(计算公式为12000元×4年÷160学分)。
    5、中德、中美合作项目(机电学院的三个中外合作专业):物价局核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50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标准为375元(计算公式为15000元×4年÷160学分)。
    对2005级春季及以前的学生,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其收取学费的标准为一般及高职专业120元/学分,艺术类及中外合作专业250元/学分。
    对学校的辅修行为采取免费形式;对第二专业收费按每学分80元收取,实行非学历管理。
    二、夜大学学生
    我校夜大学学生实行学分制后,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每学年的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物价局核准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不含重新选修学分所支付的学费),并按每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后,我校不会通过学分制收费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若培养计划学分不满72个学分的,毕业时进行结算,退还多收学费。若学生超培养计划选课,按其所选学分进行收取学费。
    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收取重新选修该课程的学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般专业(业余班):物价局核准每学年收费标准32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标准为125元。
    一般专业(脱产班):物价局核准每学年收费标准48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标准为125元。
    特殊专业(业余班):物价局核准每学年收费标准48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标准为200元。
    特殊专业(脱产班):物价局核准总收费标准14400元,对应每学分收费标准为200元。
    三、退费办法
    1.学生选课一旦确定,一律按照所选学分收费,由于学校的原因而未开课的除外。 
    2.若学生因病发生休学等特殊情况,在开学修读二周之内休学的,本学期所选学分的学费不予收取。其余情况一律不予退还。
    对实行学年学分制和学年制的学生,仍按照上海市物价局核准的专业年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本规定从2005年秋季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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