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04-03-30  作者: 高琦   浏览次数: 1000  


 

各高校:
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做好教育收费工作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高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精神以及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教育收费工作的重要性,把严格教育收费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高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作为塑造高等教育的良好形象、构建上海城市精神、推进科教兴市战略、建设民心工程的重要内容。
二、各高校要建立分管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审计、监察以及本专科、成教、研究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收费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国家、本市有关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定期研究学校收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纪律规定,组织开展收费工作情况的检查,清理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处理违规收费行为,追究违规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高校要进一步强化财务部门在收费工作中的管理责任,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设立收费管理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学校教职工收费政策的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有关学习培训,指导开展收费工作。学校的各类收费包括学历教育收费、非学历教育收费、代办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考试收费等,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
四、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物价、市财政、市教委关于教育收费公示的要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代办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要在招生章程中写明本校所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以及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要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将上述内容一并告知被录取学生,并在学生入学的缴费现场张榜公布。学校在收费时,要严格按照核定批准的项目、标准亮证收费,要按照招生章程上刊登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有变动,必须向学生出示经批准的收费许可证。
五、各高校要严格实行教育收费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公开查处制。对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根据国家价格处罚的有关规定,对乱收费行为按以下五种方式处理:一是所有违规收取的资金要全额清退;二是在规定清退时限内清退不了或无法清退的,要予以没收;三是根据不同情节和情况处以违规收费金额的 1 — 5 倍罚款;四是对乱收费行为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五是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乱收费事件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高等学校的各项招生收费要按规定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严禁账外设账和设立“小金库”。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开具上海市财政部门或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代办项目收取的费用,要按照市教委规定由学校财务部门实行集中管理。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的收费收入和代办收取的费用。
七、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高等学校收费的规定,做好收费工作。要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收取,其他项目都维持原来的收费标准不变。对网络学院、成人教育的特殊和艺术类教育的学费,在没有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坚决按现有收费标准执行;对招生报名费、考试费、英语四、六级考务费、非学历培训费、委托培养学生收费等,坚决按现有收费标准执行;对物价部门已明确不得收取的一些费用及押金,一律不再收取;对各类代理收费项目,如保险费、生活用品费等,应完全尊重学生的意见,由学生自主选择,各类代理收费项目应使用被代理机构的票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院、系)办企业,应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按校办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税收手续,同时在学校收费上应严格予以分离。
八、各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办项目收费的管理,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推销物品和有关学习材料。可以由学生自主采购的,学校应创造条件,让学生自主采购。必须由学校代办的,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采购成本,让利给学生。
九、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收费工作的纪律,严格执行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以及主管部门已明令取消的项目费用;不得向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收取与入学有关的赞助费,不得变相提高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到所属民办二级学院而变相高收费;不得借民办二级学院之名搞“校中校”,变相“双轨”收费;不得以降分录取的形式高收费、乱收费;不得假借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参加补考或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等费用。
十、各高校要根据全国和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以及加强收费管理的各项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学校校长是本单位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收费工作的各项制度,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措施;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特别是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教育收费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高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并对学校全部收费项目进行梳理,按照本文件精神和有关高校收费政策规定,将现有的所有收费分别按应予取消的、应予调整的、应予立项的予以分门别类。对不符合收费规定的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项目,一律按原收费标准收取,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的项目,一律不准收取费用。各高校必须于 2004 年 4 月 19 日前 ,将现行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审批部门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付;对乱收费举报查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各高校要确保各项收费的内容和标准的透明、公开,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市教委将会同市物价、市财政于秋季开学后,对各高校执行收费规定情况开展检查。对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收费规范工作做得好的高校予以表彰,对检查和信访调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收费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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