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助】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3-11-25  作者: xgb   浏览次数: 629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沪教委学〔201087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强我校对上海市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学校的评定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同年级同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同时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同年级同专业)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申请上海市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5、一年级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高校上海市奖学金申请资格。

6、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7、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处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下达我校的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及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按同比例进行名额分配。

四、评审程序

1、通知发放。学生工作处发布工作通知,并下达各学院上海市奖学金名额。

2、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3、学院初审。各学院实行等额评审,根据申请学生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确定符合评审条件的初选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审。

4、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将复审结果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提出评审建议名单。

5、全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评审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委审核。

6、教育部审批。市教委汇总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

五、发放形式

学校在收到上海市奖学金的财政拨款后将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的深圳发展银行学思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附则

1、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一一年二月

 


版权所有@上海师范大学

沪ICP备05052062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