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 2015-10-29  作者: xgb   浏览次数: 993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5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管理,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保证广大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更有效的教育,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种类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批准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状态;经教育仍不悔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读本科学生。

第四条  适用原则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及危害后果相适应。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纪律处分不服的,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真诚悔改,有立功表现;

(二)在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代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四)以前受过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再次违纪;

(五)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六)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八)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1、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警告或罚款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3、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或收容教育、强制戒毒以及判处管制、拘役及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不足以进行违法追究的行为者:

1、非法开展宗教活动,成立或加入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开展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泄露国家机密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编印、散发非法书刊或电子邮件,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发表反动言论,呼喊反动口号,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和舞会、讲座、办班以及展览、展销、大型体育比赛或其他活动,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成立团体、出版刊物,或以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以及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上海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偷窃、骗取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1)首次作案数额较小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犯有偷窃行为而屡教不改,或偷窃、骗取数额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团体偷窃、骗取他人财物,为首者应从重处分。

2、损坏、破坏公物或引起事故者:

1) 因过失损坏公物或引起各类事故者,应赔偿经济损失,给予批评教育;若后果严重的,还应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 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引起各类事故者,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3)故意破坏公物(包括毕业离校时)或引起各类事故者,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寻衅打架、提供伪证者:

1) 用各种方式挑起打架事端(包括用言语向他人挑衅),引起对方打架或双方互殴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 有殴打他人行为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参与打架者,无论其有无造成伤害,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策划或参与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对重犯打架错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对目睹事发经过,故意提供伪证者、阻碍调查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7) 打架参与者本人故意歪曲事实、提供伪证的,加重处分。

4、赌博者:

1) 学生不得在校内组织、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如有违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提供赌具、场地或聚赌为首者,应从重处分。

5、酗酒滋事者:

学生不得在校内酗酒,违者应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执意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对酒后滋事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有流氓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7、传播黄色物品者:

1) 对借阅黄色书刊、观看淫秽音像制品者,应进行严肃的教育,并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 将黄色淫秽物品带入校内者,除没收外,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 在校内或校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从事非法经济活动者:

对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从事传销等非法经济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涉毒者:

1)吸食毒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持有极少量毒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买卖极少量毒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种植或制造极少量毒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考试违纪和作弊者:

(一)考试违纪

考试违纪是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考试允许使用之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而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5)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等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试违纪的处理:

考试违纪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

考试作弊是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1、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4)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7)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8)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的;

10)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12)组织作弊,抢夺、窃取试卷或答案,或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及答案的;

1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1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核成绩的。

2、考试作弊的处理:

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无效;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对考试作弊行为中的(10)~(13)款所述的作弊行为,以及两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学籍。

(三)学生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后,若要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按《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四)本条所指考试,涵盖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的考核和等级考试。

六、对违反《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在寝室内带入或使用违章电器的,一经查收,学校将代为保管,取消“合格之家”评选资格。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凡在寝室内私拉电线、私自偷电的,须补交电费,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 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他人异性留宿不劝阻不报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4、凡在宿舍楼内从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扰乱宿舍楼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5、凡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等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6、凡故意损坏门窗、家具、玻璃、门锁、水电设施、便民设施等宿舍楼内公共财物的,须照价赔偿,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7、学生在校内(含学生公寓)乱扔、乱砸物品、起哄滋事等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8、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中其他条款,屡教不改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七、违反国家、地区关于计算机、网络、信息等相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相关规定的,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1、破坏校园网各类设施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校园网络服务的,视其情节及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的,视其情节及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3、未经允许,盗用他人账号或侵入他人计算机、学校服务器,对我校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等进行操作并篡改数据,视其情节及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视其情节,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与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

第九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学校必须查明事实;违纪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在作出纪律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等处分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其它违纪处分工作。相关学院和部门按照本规定负有配合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当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当场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上海师范大学监考记录》上,连同其试卷、证据等材料一并交给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务员并报学院主考及分管教学副院长,学院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立即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签字,若无疑义,向全校公布。

给予学生其他违纪处分应先经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签字。留校察看以下的违纪处分报校学工部(处)后送分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报校长会议批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签字,若无疑义,向全校公布。

第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教务处、保卫处、信息办、后勤实业中心等共同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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