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稿)

发布日期: 2019-03-25  作者:    浏览次数: 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弘扬高尚的师德,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上海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校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兼职人员。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这些成果,要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三)在科技探索中,必须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第四条在第二条所列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五)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被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惩戒措施

  第五条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校给予以下惩处:

  (一)经确认,在第四条所列条款范围内者,依情节、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二)凡有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采取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取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四章制度保障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一)校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受理对教师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

  (二)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照调查仲裁结论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或部门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院或部门的负责人,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匿名举报者除外)、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相关学院或部门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为学院或部门领导,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四)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院或部门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五条规定,做出予以惩处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相关部门公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五)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六)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八条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给予当事人惩处与否。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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