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9  作者: 管理员   浏览次数: 3851  


上师财通〔201812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让广大教职工能在2019年及时享受此项改革政策带来的减税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对象(谁要申报?)

我校直接发放工资薪金收入的在编教职工和退休返聘人员。(其他人员请将相关信息提交工资发放单位)

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渠道(如何申报?)

1.通过“远程办税端”自行申报(201911日上线)

1)手机APP端:

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实名注册和认证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2)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

登陆网址https://its.tax.sh.gov.cn/,实名注册和认证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报。

通过“远程办税端” (手机APP端或者WEB端,下同)进行申报的,在填完相关信息后,需选择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需要在学校发放工资薪金时进行扣除的,务必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将扣除信息推送至学校。财务处将会在系统上接收相关扣除信息,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进行扣除。对于不需要在学校发放工资薪金时进行扣除的,则无需推送信息(详见本通知第三点)。

2.填写电子模板,由学校提交税务机关

下载并填写电子模板,将电子模板内容打印,经本人签字后连同电子模板一起提交财务处,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

建议各位教职工选择“远程办税端”进行申报。申报时注意:扣缴义务人名称为上海师范大学,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310000425026353U

三、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怎么扣除?)

1. 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在学校办理扣除)

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五项专项附加扣除,教职工可以选择在学校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远程办税端”推送给学校)

2. 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在税务机关办理扣除)

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建议通过“远程办税端”办理):

1)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学校的;

2)有外单位发放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3)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4)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3.汇算清缴(补扣措施)

教职工应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对上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以免发生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情况(建议通过“远程办税端”办理)。

四、其他

教职工应在201911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在申报中有任何问题,可拨打税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也可以联系所在单位财务员进行指导或者致电财务处咨询。

联系电话:6432293964321950 联系人:蒋方闻、何静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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