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4-07-25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校医院   浏览次数: 726  



   为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办法
1. 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的药品实行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每两年作为一个采购周期。招标人为上海师范大学,学校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1. 必须为独立法人,依法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GSP证书。
2.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3. 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4. 具有良好的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体系。
5. 有依法缴纳税金的良好记录。
6. 投标人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7. 招标人接受药品批发企业的投标。药品批发企业作为投标人,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投标药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8. 投标单位代理的主要药品应获得原生产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主要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GMP证书作为资质证明材料之一。
9.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标单位的要求
1. 由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医疗事故由中标单位承担。
2. 确保所提供药品不存在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3. 中标单位负责药品的运输、搬运等工作。
三、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1.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公开招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参加。
2.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且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3.学校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4.招标人视开标情况,选择一家或多家作为中标单位。
5.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公布最终结果,并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6.对未中标单位,招标人可不作解释。
7.评标结果公布后,中标供应商须依据招标要求及投标承诺,在1个月内与招标单位签署合同。
四、价格
1、在合同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药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该是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
2、投标价格在合同期内相对保持不变,该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药品招标价。当国家统一发布下调药品价格文件,招标价高于下调价时应当执行下调价。若有价格上涨必须出具国家物价部门的有效文件、厂家的调价文件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招标人审核通过方可上涨(文件发布时间与调价时间应当一致,并且按照本次投标价的相应优惠比例计算药品价格),否则不予调价。
五、配送
1、投标人必须依据药品采购品种一览表所规定的品名、规格、厂家、价格,并按照每月计划的数量按时供货。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的计划要求必须完成当月计划的100%,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2、在整个药品采购周期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进行供货。招标人根据临床需要,于每月初向投标人提交本月的药品采购计划。遇到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可随时申请采购。投标人在接计划24小时内按计划要求送至招标人指定医院药房,由药房工作人员负责验收入库。特殊药品和急需药品应按要求4小时内送货。发票一式两份,随货同行联交给药房工作人员,发票联交给徐汇校区总入库工作人员。
3、投标人在计划配送时,如有某一药品因厂家停产或其它原因造成缺货,需出具厂家有效书面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归还)。
六、质量保证及检验
1、投标人必须保证药品质量,保证所供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所供药品存在质量、效期等问题,投标人须无条件退货,不能做到,将予以罚款。
2、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3、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4、招标人一次采购数量达整件(箱、盒、瓶)时,投标人应提供未拆封的整件药品,不足整件部分取其相应的大包装,特殊情况投标人应与招标人协商解决,每批药品需在发票上注明与所提供药品一致的批号,否则招标人可以拒收。
5、投标人所供药品的规格、数量、产地及价格需按合同约定提供,进口药品需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的本批次药品药检报告书复印件。
6、投标人必须保证供货质量及渠道的合法性,其所供药品的票据合法、正规,并接受药监部门的审查。如果票据不正规、药品渠道不规范,招标人将就地封存药品,并通知药监部门处理。

上海师范大学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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